29 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3 個月 (B)4..-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6/16)
法院組織法 第 82 條 (法官之代理)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