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3)效期:有效期限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不限次數)之。 延長期間為2年。
2、一般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
3、緊急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摘自-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34437171&ctNode=82964&mp=108051M
危險程度-http://www.wpb.police.ntpc.gov.tw/cp-847-5262-30.html立法背景-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A
【已刪除】29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若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