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從事性交易的處罰,何者說明錯誤?
(A)處罰對象為從事性交易的雙方
(B)於地方政府所設之性交易專區之內,得合法從事性交易
(C)性交易場所未依法辦理登記、領有執照,不得經營
(D)違法從事性交易之行為,除科處罰鍰外,尚可處 3 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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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952), C(343), D(3648), E(0) #404208
統計: A(689), B(952), C(343), D(3648), E(0) #404208
詳解 (共 10 筆)
#1262996
D)違法從事性交易之行為,除科處罰鍰外,不尚可處 3 日以下拘留
第80條是處罰真正從事性交易的人(娼)→罰鍰
第81條是處罰媒合性交易的人(皮條客)→拘留+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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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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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88
幸好15樓的劉大說明~
要不然我真的以為是行政罰法拘留吃掉罰緩概念><"
所以~D正確來說是-
違法從事性交易者-是處3萬以下罰鍰
媒合性交易這者-除科處罰鍰外,上可處3日以下拘留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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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105
媒合的才可以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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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20
因為行政罰法§24III
明定一行為違反社維法及其他行政法義務規定應受處罰,已裁處拘留則不再受罰鍰處罰
就是拘留吃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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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09
|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 ||
| 第 80 條 |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
| 第 81 條 |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 |
| 第 82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
| 第 83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
| 第 84 條 |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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