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從事性交易的處罰,何者說明錯誤?
(A)處罰對象為從事性交易的雙方
(B)於地方政府所設之性交易專區之內,得合法從事性交易
(C)性交易場所未依法辦理登記、領有執照,不得經營
(D)違法從事性交易之行為,除科處罰鍰外,尚可處 3 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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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952), C(343), D(3648), E(0) #404208

詳解 (共 10 筆)

#1262996

D)違法從事性交易之行為,除科處罰鍰外,可處 3 日以下拘留

80條是處罰真正從事性交易的人()罰鍰

81條是處罰媒合性交易的人(皮條客)拘留+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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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55
這跟行政罰法拘留吃掉罰緩根本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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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24
只處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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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008
(B)於地方政府所設之性交易專區之內,得合法從事性交易 

(C)性交易場所未依法辦理登記、領有執照,不得經營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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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22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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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88
幸好15樓的劉大說明~
要不然我真的以為是行政罰法拘留吃掉罰緩概念><"
所以~D正確來說是-
違法從事性交易者-是處3萬以下罰鍰
媒合性交易這者-除科處罰鍰外,上可處3日以下拘留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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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105
媒合的才可以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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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849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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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20
因為行政罰法§24III

明定一行為違反社維法及其他行政法義務規定應受處罰,已裁處拘留則不再受罰鍰處罰

就是拘留吃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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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09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 8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8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 84 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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