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發布緊急命令是何人的權限?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立法院院長
(D)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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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53), B(219), C(45), D(36), E(0) #603883

詳解 (共 4 筆)

#1303571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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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886

補充樓上Sun 

增憲第2條已表明總統為緊急命令權限,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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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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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083
憲法第43條已遭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所凍結,所以要看緊急命令的相關規定,須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文:「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緊急命令是由憲法直接授權,雖其名為「命令」,但與一般命令畢竟有所差異。
一般命令授限於法律保留原則,原則上不得直接規定處罰方式,因為避免侵害人權,若有對人身易造成侵害或剝奪的處罰方式,應交由法律規範來做制裁。
但緊急命令是總統為因應重大變故,依據憲法直接授權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命令,若經立法院追認,其位階相當於法律,甚至優於法律。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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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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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001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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