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法律之效力與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
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C)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行政罰法
(D)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適用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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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05), C(57), D(2988), E(0) #982442
統計: A(135), B(105), C(57), D(2988), E(0) #982442
詳解 (共 2 筆)
#1293841
行政罰法
| 第 29 條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 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 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者,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機關時,得由行為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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