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始得撤銷
(B)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且無過失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C)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視為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
(D)表意人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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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0), C(112), D(57), E(0) #31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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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A) (C) 意思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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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始得撤銷✔️
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不知事情,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此條明確要求錯誤非因表意人過失,方得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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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且無過失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此義務源於《民法》第91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善意第三人與相對人權益。

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不知事情,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A)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C)之錯誤

民法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消滅(D)。

民法第 91 條

第八十八條(錯誤、不知)第八十九條(傳達不實)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相對人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B)。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C)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視為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
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強調視為「內容錯誤」,非「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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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表意人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而消滅✔️
《民法》第90條規定,撤銷權的消滅時效為1年,自表意人知悉錯誤及相對人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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