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始得撤銷
(B)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且無過失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C)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視為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
(D)表意人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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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0), C(112), D(57), E(0) #3164430
統計: A(58), B(50), C(112), D(57), E(0) #3164430
詳解 (共 3 筆)
#6992825
列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始得撤銷✔️
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此條明確要求錯誤非因表意人過失,方得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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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且無過失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此義務源於《民法》第91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善意第三人與相對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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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8 條 1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A)為限。 2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C)之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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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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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錯誤、不知)及第八十九條(傳達不實)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B)。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C)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視為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
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強調視為「內容錯誤」,非「行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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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表意人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而消滅✔️
依《民法》第90條規定,撤銷權的消滅時效為1年,自表意人知悉錯誤及相對人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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