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處理之程序有不少特殊的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B)檢察官進行拘提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時,可不用拘票
(C)法院為定管轄權,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D)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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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53), C(41), D(487), E(0) #1320355
統計: A(7), B(253), C(41), D(487), E(0) #1320355
詳解 (共 5 筆)
#1398792
A---第 13 條 B--第 29 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C--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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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7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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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295
畢竟和解極可能只是妥協而已,暴力還是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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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827
和解可能導致相對人表面上對被害人道歉
但實際上暴力行為還是會繼續(應該會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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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359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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