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訴訟指揮及法庭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審判長對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受命法官則無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仍應尊重,不能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但得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C)訴訟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批評、嘲弄、羞辱、恐嚇證人,經審判長當庭制止並命看管至閉庭,即刻生效,無須另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D)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 3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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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5), D(128), E(0) #329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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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1988
第 95 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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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9508
這是一道關於《法院組織法》中「法庭之開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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