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 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一法條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在達成下列何種目的?
(A)遵守誠實信用
(B)正當行政程序
(C)推動政府再造
(D)落實民意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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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396), C(3), D(8), E(0) #2818011

詳解 (共 2 筆)

#5263267

這題我個人覺得很有爭議,我有申請試題疑義,但台水堅持他們沒錯,個人覺得這題應該要送分才對


正當行政程序,明顯不對,因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這條所規定就是俗稱旋轉門條款,此項規定目的之一在防止因為以公務上人事派任公營事業,或受服務機關投資監督關係的事業機構所造成的人事利益輸送,或退休後酬庸造成事業人事推動業務呆化等弊端


這明顯和正當行政程序無關,正當行政程序是要求行政機關在做任何作為時,需依法行事,按照法規所規定的程序,這和防止公務員利益輸送的旋轉門是無關的,這在大法官釋字第637號裡也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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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133
公務員之迴避之規定→旋轉門條款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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