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一、地勢及交通狀況。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29.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應對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