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何種登記?
(A)預告登記
(B)清算登記
(C)拋棄登記
(D)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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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 C(15), D(354), E(0) #1967148

詳解 (共 1 筆)

#5996923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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