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機關辦理驗收時應遵守的規定?
(A)應限期辦理驗收
(B)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C)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D)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一律應辦理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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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8), C(86), D(533), E(0) #3330117

詳解 (共 2 筆)

#6230030
政府採購法§71 Ⅰ:機關辦理工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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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5421

71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72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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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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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71條 1.機關辦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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