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增修5(司法院)
Ⅰ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29.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後: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