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應如何認定?
(A)原則上得展延續審
(B)視為已經審查
(C)應認定該命令違法
(D)應認定該命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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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1516), C(12), D(290), E(0) #198208

詳解 (共 2 筆)

#19113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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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349
說實在這規定真的很扯,來不及審查=已經審...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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