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
為無著郵件
(B)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C)無著郵件,由原寄郵局拆閱處理
(D)無著郵件,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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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69), C(4926), D(577), E(0) #3020785
統計: A(311), B(169), C(4926), D(577), E(0) #3020785
詳解 (共 6 筆)
#5667022
無著郵件由指定郵局拆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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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293
郵件處理規則第59條前段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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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956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8 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 59 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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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963
第 58 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 59 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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