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在車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竪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 告設施,下列何者屬於適當之距離?
(A)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 80 公尺處
(B)快速道路:於事故地點後方 70 公尺處
(C)最高速限超過 60 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60 公尺處
(D)最高速限超過 50 公里至 60 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
(E)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30 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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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309), C(529), D(1273), E(1328) #2001165
統計: A(269), B(309), C(529), D(1273), E(1328) #2001165
詳解 (共 6 筆)
#3399878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
(A)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B)、(C)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D)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E)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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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821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100
二、快速道路or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 80
三、最高速限超過50~60公里之路段:
50
四、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30
五、交通壅塞or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 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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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414
沒辦法~行政類的派出所就是萬事通,行政、交通、刑事什麼都要會,又什麼都不專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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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624
是沒有題目可以考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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