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家庭暴力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延長期限最長為幾年?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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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1298), C(194), D(34), E(0) #223230
統計: A(732), B(1298), C(194), D(34), E(0) #223230
詳解 (共 4 筆)
#1026116
法規已經修改了 答案應改為(B)2年 第15條(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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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500
已修法,目前改為2年,延長加暴法也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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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82
| 第 15 條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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