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家族信託中,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訂定家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受益權予非家族成員之約定,具有契約效力,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可否排除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A)可以排除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B)僅能對抗惡意或具有重大過失之第三人
(C)以信託財產已為登記或註冊為限,可以對抗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D)無法排除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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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15), D(54), E(0) #3709853

詳解 (共 2 筆)

#7432535
正確答案是 (D) 無法排除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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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委託人雖可依《信託法》第17條限制受益權之讓與性,但此屬私法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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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權係公法上的權利,無法僅憑當事人間的私契約約定(禁止轉讓特約)即遭排除,故債權人仍可依法對該受益權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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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190

如果「只要在合約寫一句话,就能阻止債主來扣押財產」,那每個人欠錢不還時,都去簽一個「禁止轉讓契約」就好了。因此,依我國現行司法實務與法律邏輯,這種私人間禁止轉讓的約定,是絕對「無法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的

 

生活化大比方:爸爸、兒子與黑道債主
想像一個場景:
爸爸(委託人)給了兒子(受益人)一張「VIP金卡」,每個月可以憑卡領10萬元。
爸爸太了解兒子會亂花錢了,所以在給卡的時候,跟兒子約法三章:「這張卡只能我們家自己人用,你絕對不可以把這張卡轉讓或賣給外人!」
兒子點頭答應了。這就是你們家「內部的私下約定」

? 重頭戲來了:兒子在外面欠錢!
後來,兒子在外面賭博,欠了黑道債主(債權人)500萬元。
債主跑來家裡抓著兒子要對帳,發現兒子身上沒錢,但口袋裡有一張每個月能領10萬元的「VIP金卡」。債主二話不說,直接伸手要把這張卡搶走、拿去抵債。
這時候,兒子(或爸爸)能不能雙手叉腰,理直氣壯地對債主說:
「不行!我跟我爸在合約上寫好了,這張卡不能給外人,所以你不能拿走!」

? 為什麼答案是「不能阻止債主」?
你用常理邏輯想就知道,債主一定會一巴掌打過去說:「你們父子倆自己寫的規矩,甘我屁事?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如果「自己寫張合約說不能給外人」就可以不用還錢,那全天下欠錢不還的人,不就只要跟隨便一個朋友簽張合約,寫著:「我的機車、我的房子都不能給外人喔!」,然後債主跟法院就拿他沒辦法了?這社會不就亂套了!

? 總結三句話記法:
  1. 自己人管自己人: 爸爸寫的規定,只能用來罵兒子、約束兒子(內部有效)。
  2. 管不到外面的債主: 兒子在外面欠錢,債主拿著法院的命令來搶卡片(強制執行)時,爸爸寫的規定完全沒用(無法排除)。
  3. 結論: 債主一樣可以合法把卡片搶走,把每個月的10萬元拿去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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