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除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外,最高以 幾公畝為限?
(A)十
(B)十五
(C)二十
(D)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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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28), C(37), D(26), E(0) #902566

詳解 (共 2 筆)

#121123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私有建築用地面積之限制)

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Ⅱ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10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Ⅲ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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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593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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