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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公民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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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98學年度教師甄選 公民科#2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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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8年 -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98學年度教師甄選 公民科#23401 |
科目:
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8年 -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98學年度教師甄選 公民科#23401
年份:
98年
科目:
教甄◆公民專業
29.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規定:只有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對此,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保障視障者是應追求的重大公共利益,但是僅限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規定,對於想要從事按摩業的非視障者造成過度的限制,也未能大幅提升視障者的社會經濟地位,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依據上述大法官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違反了以下何種原則?
(A) 正當程序
(B)比例原則
(C)法律保留
(D)法律優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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