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採購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若無電子領標投標,其等標期最少 應有幾天?
(A)5天
(B)7天
(C)14天
(D)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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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1), C(12), D(2), E(0) #3448391
統計: A(11), B(61), C(12), D(2), E(0) #3448391
詳解 (共 3 筆)
#6452665
題目:採購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 (-->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之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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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2.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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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 9 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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