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選項
通保法第5條第17款:森林法第52條第一項、第二項(竊取森林副產物)
有何錯誤?
查了一下警大沒有更改解答猜原因是C 森林法第50條才是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罪,52條第一項、第二項,是第50條還要加上該52條所列之加重情況。也就變成加重竊取之罪。有點像普通竊盜之於加重竊盜有一點點不一樣的感覺。第52條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 造。前項未遂犯罰之。
29.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何種犯罪可申請通訊監察? (A)竊盜罪(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