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辦理信託業務之副科長,屬信託業之何類人員?
(A)管理人員
(B)業務人員
(C)督導人員
(D)業務兼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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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5), B(571), C(523), D(443), E(0) #2429566

詳解 (共 4 筆)

#4285101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 13 條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

    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

二、管理人員: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副科長。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

依其他法律或信託業組織章程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

前項各該款人員。以下人員視為督導人員:

一、兼營信託業務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其經總

    行或總公司授權綜理在臺所有分行或分公司業務之經理或與其職責相

    當之人。

二、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

    內部稽核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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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646
督導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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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383
A: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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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335
資料來源:老莫信託講義 所屬職級督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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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4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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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7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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