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0-1 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9.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期限除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