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銀行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多少?
(A) 2%
(B) 5%
(C) 10%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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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475), C(963), D(171), E(0) #2669134
統計: A(170), B(475), C(963), D(171), E(0) #2669134
詳解 (共 3 筆)
#5122003
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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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000
銀行法
第33 條 (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I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II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I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II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
授信對象規定如左: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
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
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
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授信對象規定如左: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
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
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
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
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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