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阿摩線上測驗
吳信憲 高二下 (2019/11/30): A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B 正確 第 6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 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C 第 8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填具 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業務章則。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六、監察人名冊。 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出 具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格 證明文件。 八、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均為專任之聲明書。 九、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 書。 十、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十一、營業處所獨立且未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之聲明書。 十二、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十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十四、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三款業務章則,應載明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業 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管理制度。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 為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D 相關法規在第 44 條,但無此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 執照費: 一、設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應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依本會保險局規定辦理外,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 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應按第五條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二、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 額四千分之一計算。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增以委任方 式或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 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法 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四、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期貨經 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者,為新臺幣二千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 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執照,免繳執照費。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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