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4條
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以下簡稱受讓機關) :一、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 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二、自行覓妥受讓機關。
29. 下列哪些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未達公告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