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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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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以下論述何者為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特別約定,以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以雇用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
(B)著作人格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C)為強化著作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著作權被侵害人不易證明其所受損害或侵害 人所得利益時,被侵害人得向法院主張法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五百萬元
(D)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為散布者,除可處以拘役、罰金外,尚得受有期徒 刑之宣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
97 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3425
答案:
B,D
難度:
非常困難
0.13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mud
小一下 (2016/04/22)
(B)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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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Diu
高二下 (2019/02/05)
第11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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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summer
高三上 (2021/12/27)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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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榛(111已上岸!感謝阿摩
大四下 (2022/05/18)
補充A
受雇
人:財產權:雇用人/著作人:受雇人
受聘
人:財產權:受聘人/著作人:受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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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以下論述何者為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特別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