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消防法」之規定,有關緊急救護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B)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消防機關得無償調度運用公營事業機構救護人員、車輛、裝備
(C)內政部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緊急救護工作
(D)水災之緊急救護工作,非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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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1), B(104), C(92), D(38), E(0) #2115411
統計: A(1151), B(104), C(92), D(38), E(0) #2115411
詳解 (共 3 筆)
#5375892
(C)關於義消的編組、經費、津貼
第28條(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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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1﹞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第29條(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1﹞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2﹞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地方:要編組、給膳宿、交通工具、代金
中央:訂辦法、給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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