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刑求方式取得之刑事證據,不得作為對嫌疑人不利之證據,此係屬:
(A)毒樹果實理論
(B)最大利益理論
(C)清澈水流理論
(D)標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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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0), C(13), D(16), E(0) #750620

詳解 (共 1 筆)

#1355198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1],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2],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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