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其展示之期間不得超過 1 個 月。
(B)設施經營者對放射性物質每隔 3 個月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 備查。
(C)除高強度輻射設施以外,申請許可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自安裝或改裝核准之日起 1 年內完成。
(D)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輸入、轉讓、輸出許可之有效期間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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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6), C(100), D(24), E(0) #319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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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722
(A)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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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616
(A)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展示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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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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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
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自安裝或改裝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三、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自核准輸入或轉讓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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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輸入、轉讓、輸出許可之有效期間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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