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在學校內教授健康相關課程者,應定期參加學校衛生相 關研習,其規定為?
(A)每學年至少十小時
(B)每二學年至少十小時
(C)每學年至 少十八小時
(D)每二學年至少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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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 C(32), D(260), E(0) #1667461

詳解 (共 1 筆)

#3329361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n 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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