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 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為限 A台灣存託憑證 B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信託證券 C衍生性金融商品 D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A)ACD
(B)ABC
(C)ABD
(D)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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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39), C(763), D(258), E(0) #638372

詳解 (共 2 筆)

#1439838
委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運用範圍
第11條: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公債、國庫券。
三、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五、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七、台灣存託憑證。
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九、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十、外國有價證券。
十一、證券相關商品。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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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全委     對沖基金 避險商品 衍生性商品 結構型商品 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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