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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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三、向法院聲請重整。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 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六、有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三、向法院聲請重整。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 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六、有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人或其 關係人購買不動產。八、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九、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十、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十一、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終止。
18. 投信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