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