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其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
(A) 保險金額
(B) 賠償金額
(C) 保險價額
(D) 以
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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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5), C(2), D(0), E(0) #679329
統計: A(12), B(45), C(2), D(0), E(0) #679329
詳解 (共 2 筆)
#7148397
保險法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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