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人民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於行政執行時得處怠金者,為下列何種情形?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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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1)
第 29 條 代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怠金(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 + 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A)拆除違建,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 ➜ 處以代履行
(B)停止營業,不能由他人代履行 ➜ 處以怠金
(C)補繳稅款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直接強制)
(D)撲殺犬隻,可以由他人代履行 ➜ 處以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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