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1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時,得對其繼承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