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因違規被乙機關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阿摩線上測驗
2F 劉名傳 小五下 (2023/02/21)
要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 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 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 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 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 97 年 6 月份 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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