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 一、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二、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 四、第十八條規定之運用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所以選項ABCD都正確,本題沒有答案
【已刪除】46.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之標的,下列何者錯誤? (A)已有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