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
(B)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視障為分類標準,使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C)藥事法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D)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花花 高三下 (2023/01/18)
(C) 藥事法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釋711按各類醫事人員如何提供醫療服務,具有高度專業及技術之差異性。 立法者基於維護醫療品質與保障國民健康之考量,得針對各類.....看完整詳解
13F
CH3OH (2024/03/23)
(D)釋字第802號
對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職業執行內容,以及偶然從事婚姻媒合者與他人締約內容之干預,不僅有助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去商業化,從而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亦可減少假婚姻媒合而行人口販運之不法情事,及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等流弊。因此,系爭規定一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之限制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一之上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1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4/06/14)

(C)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違反比例原則、工作權
不違反平等原則
15F
吳騏煌 小一上 (2024/07/03)
(A) 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
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應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