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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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公務罪。四、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偽造有價證券罪。七、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妨害自由罪。十、海盜罪。十一、加重詐欺罪。口訣:海、內、外、危、毒,(妨-公自),(偽-幣詐證書)【海內外危毒防公子,偽幣詐證書】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佔罪時,適用本國刑法。口訣:賭文青逃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第 8 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19 下列有關我國刑法效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留學生在德國遭德國人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