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既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因此不論事實是否與視為相符,均不得舉證推翻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推定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推定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修改自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7,&job_id=2297&article_category_id=262&article_id=2294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所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