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 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之名稱為法、律、條 例、通則。」 同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 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50.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命令,不包括 (A)辦法 (B)緊急命令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