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強制債務人到案應訊,謂之羈押 (B)拘..-阿摩線上測驗
7F Sofia Liu 高三下 (2016/11/21)
*拘留:通常是指未經審判或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對人身自由的控制。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拘提到場。 *拘役: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以易科罰金,拘役處所在各監獄之分監。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果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以收押。 *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像是欠稅逾期不清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專門追稅的單位就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這個單位換言之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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