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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8.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強制債務人到案應訊,謂之羈押
(B)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謂之管收  
(C)管收為強制執行之方法
(D)債務人如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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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Oa Lai 高三下 (2012/07/04)
(A) 強制債務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Sofia Liu 高三下 (2016/11/21)

*拘留:通常是指未經審判或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對人身自由的控制。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拘提到場。

*拘役: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以易科罰金,拘役處所在各監獄之分監。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果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以收押。

*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像是欠稅逾期不清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專門追稅的單位就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這個單位換言之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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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瓜瓜 大一上 (2018/05/11)

修正一下樓上的

*拘留:拘留則是一種行政罰,最多三日,有加重情形,可以加至五日。

拘留要審判後才能做成。

9F
Taraacc (2020/04/26)
強制執行法第 21 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78.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強制債務人到案應訊,謂之羈押 (B)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