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已刪除】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之規定,申訴評議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