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1條至第24條 總綱、權利義務
(B)第158條至第167條 基本國策中的教育文化
(C)第201條至第228條 憲法只到175條
(D)第369條至第381條 憲法只到175條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1-6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24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25-34
第 四 章 總統 35-52
第 五 章 行政 53-61
第 六 章 立法 62-76
第 七 章 司法...
第 七 章 司法 77-82
第 八 章 考試 83-89
第 九 章 監察 90-106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111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112-128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136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137-140
第 二 節 外交 141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142-151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152-157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158-167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168-175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 161 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 165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 167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文化之規定條文為:(A)第1條至第24條(B)第158條至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