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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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年社工師上榜) 國三下 (2023/01/31)
老人福利法第12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看完整詳解 |
4F 小豬脆皮(112社工師上榜 高三下 (2023/07/12)
補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 |
5F 詩菲-112四等社行、社工 高三下 (2024/01/02)
20 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C) 申請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資格、條件,設籍時間有 6 個月以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不得有設籍時間限制 (D) 申請特別照顧津貼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專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11年 - 111-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政... 查看完整內容 20 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C) 申請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資格、條件,設籍時間有 6 個月以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不得有設籍時間限制 (D) 申請特別照顧津貼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答案:C
第 12 條
1.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2.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3.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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