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 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市地」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A) 4 公分+1 公分√S +0.04公分 M (B) 5 公分+1 公分√S +0.02公分 M (C) 4 公分+1 公分√S+0.02公分 M (D) 4 公分+1 公分√S +0.05公分 M(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係地籍圖比例尺之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