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警察機關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應逕行簽結,不須製作違序處 分書?
(A)情節輕微
(B)證據不足
(C)嫌疑人不能到案
(D)行為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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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776), C(19), D(31), E(0) #313865

詳解 (共 4 筆)

#1648860
選項A,社維法第44條:得不經通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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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469

不須製作違序處分書=警察機關沒有對該行為做成處分


(A) 情節輕微
      第44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
                  但處罰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B) 證據不足 ☑️

(C) 嫌疑人不能到案
      第48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D) 行為人自首
      第27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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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1220
原本題目:29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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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517

逕行簽結: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不能證明(無法證明有無違反違序行為)或曾經處分確定(如證據不足,警察機關或是法院簡易庭做出不應處罰處分或裁定)或時效已經完成者(如逾二個月不得處罰),無需製作處分書,逕行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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